2022-10-11 作者:王雪陽 楊燁然 陳嘉昕
“我愿意每月按時支付兩個孩子的撫養費。”
“我也同意這個處理結果,太感謝法官的耐心調解了!”
近日,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明港人民法庭副庭長張素成功調解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促成雙方當事人就撫養費問題達成調解協議,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緩和了雙方劍拔弩張的關系,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了堅實保障。
案情簡介
審理情況
“在撫養問題上你是不是有什么困難?可以和我講講嗎?”張素關切地問道,被告見此終于卸下防備,流著淚說道:“哪個母親不愛自己的孩子呢?但我也有不得已的苦衷。”原來,被告離婚后已經再婚,且當下懷有身孕,家庭經濟情況一般,也沒有其他收入來源,雖然內心也很心疼子女,但直接撫養與前夫婚生子女存在諸多現實困難。了解到這個情況后,張素一方面安慰被告,鼓勵其要樹立對生活的信心,另一方面,也與原告積極進行溝通,告知其根據法律規定,雙方調解離婚時約定被告無需支付撫養費,且離婚的時候雙方明確知道孩子的病情,如果實際判決,無法支持訴訟請求,但被告作為母親愿意主動承擔撫養義務,希望原告考慮被告的實際困難,在撫養費金額上做出調整。
再次開庭時,雙方終于“握手”言和,法官根據兩孩子的支出、男女方的收入水平、生活情況等,就撫養費金額問題組織雙方進行協商并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楊某玲每月支付每個孩子300元撫養費,且對患病子女的撫養費給付不以18歲成年為界。孟某峰對楊某玲的情況也表示理解,并當庭表示“我本來也不愿意打擾孩子母親現在的生活,只是生病的孩子體質較弱,需要用錢,如果我有能力撫養孩子,也不會再要求你支付撫養費。”經此一事,原被告隔閡得以化解,雙方互相體諒,不再互相埋怨。
法官有話說
本案是婚姻家庭糾紛中較為典型的撫養糾紛。夫妻離婚后,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因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對于撫養費糾紛的處理,人民法院不僅僅要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讓孩子的健康成長有足夠的物質保障,更希望通過這樣情理法兼容的糾紛化解過程,喚回往日親情。
本案中,雖然雙方當事人在辦理離婚手續時,約定了撫養費由孟某峰承擔,但面對現實的困境,楊某玲并未以離婚協議為由拒不支付撫養費用,而是竭盡全力承擔義務,生活不易,但雙方沒有互相推諉,都對生病的孩子盡心盡力,這樣的愛子之情讓人動容。未成年人是祖國的希望與未來,希望通過司法力量為更多青少年的成長保駕護航,讓所有的孩子都被溫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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